《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国家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拍卖师资格考试、注册和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
二、注 册 和 年 检
第四条 拍卖师必须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并专职执业,不得在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出现“人证分离”。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同时使用,每年年检注册一次。
第六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个月,将下列材料经所在拍卖企业复核盖章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初审:
1.《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2.《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初审意见》;
3.《 年度拍卖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的,上述材料可直接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获批准设立时,拍卖师应在原拍卖企业参加年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须书面说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第八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通知持证人,同时通报持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
三、执 业 行 为
第九条 拍卖师必须依法执业,规范运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同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第十一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三条 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四条 被开除公职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它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六条 拍卖师应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主持拍卖活动时,应由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它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十八条 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应主持拍卖活动,具有执业记录。
第十九条 拍卖师每年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四、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在一个注册年度内,不主持拍卖活动,未有执业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年检注册,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人证分离”,未在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专职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变更注册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逾期不提交年检材料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持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办理相关手续,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将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其它拍卖企业,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和主持拍卖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被开除公职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
(一)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对违法违规的拍卖师有建议处分权,处分决定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具体工作由拍卖师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具体工作由行业自律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