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委托从事国有产权转让
业务资格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我省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我委将开展新一轮委托从事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申请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浙江省内要求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所(中心)、招投标机构、拍卖机构等产权交易机构,包括原已取得从事我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其有效时间至2014年6月30日的产权交易机构。
二、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详见《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5号)的规定(附件1)。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请按要求准备相应申报文件和材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由省国资委进行审核核准。其他产权交易机构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产权交易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同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三)经省国资委审核核准后,统一颁发资格证书。
四、申请及审核时限
(一)各产权交易机构请于2014年4月10日前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初审书面意见与产权交易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同报送省国资委审核(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文档到xiek_sgzw@zj.gov.cn。
(三)本次核准委托从事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即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内不再接受各类机构的资格申请。
附件:1.《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5号)
2.浙江省委托从事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申请表
浙江省国资委
2014年4月1日